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需要什么资质

卖第二类医疗器械需要什么手续?简要回答:需要办理经营备案,不需要经营许可证。本篇把条例第四章的相关条款原文列出。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共同条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四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出处:2020年12月21日公布,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21年第9号

这一条是后面两条的前提——无论第二类还是第三类,都要先具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贮存条件,以及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二、第二类:经营备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四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
出处:2020年12月21日公布,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21年第9号

要点有三:办理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的是符合第四十条条件的有关资料;此外,第二款留了一个例外——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按规定可以免于经营备案。哪些产品属于该例外,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三、第三类: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四十二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出处:2020年12月21日公布,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21年第9号

与备案相比,许可需经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许可证有效期 5 年。程序性质不同:备案侧重告知与事后监管,许可侧重事前审查批准。

四、一个容易误解的例外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
出处:2020年12月21日公布,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21年第9号

也就是说,注册人、备案人销售自己注册、备案的产品时,不需要另办经营许可或备案,但仍须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这与「经销商」的情形不同。

五、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四十四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出处:2020年12月21日公布,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21年第9号

六、怎么核验销售方资质

以下为操作方法,非法规规定:

  • 向销售方索取营业执照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
  • 核对凭证上的企业名称与实际销售主体是否一致;
  • 核对凭证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否覆盖你要购买的产品类别;
  • 通过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开渠道查询核实。

七、网络销售还有额外要求

通过网络销售的,除经营资质外还需履行网络销售相关义务。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网络销售的应当是注册人、备案人或经营企业,且应将网络销售相关信息告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有例外情形)。具体条文见本栏目第四篇《在网上买医疗器械要注意什么》。

八、关于「批发」与「零售」

经营方式在备案时确定。批发指向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销售,零售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第二类、第三类批发业务另有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要求,零售的要求则不同。购买时若发现销售方的经营方式与实际销售行为不匹配,可以进一步核实。

本篇所引条款为原文摘录。具体办理要求以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办事指南为准。本篇不评价任何具体企业的资质状况。

信息来源

引用条文原文

  • 引用条文本篇所引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条文已在上文标出条款号,可与官方公布文本逐字对照。
  • 补充经营条件、第二类备案、第三类许可、注册人自营的例外、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均直接引自条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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